????????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不罚〔2024〕2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兄弟情义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WD7K07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盛和丽园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朝霞
市民于2024年3月31日购买“钟薛高冰棍”1支,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靠谱冰棍”1支,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至购买之日超过保质期,市民提供购买视频。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钟薛高海盐椰椰雪糕”9支,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钟薛高轻牛乳雪糕”7支,生产日期2022年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富康靠谱牛奶口味雪糕”8支,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至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从韩家墅批发市场购进这些涉案产品。被委托人称当事人的父母从年初就开始住院,被委托人是今年3月份开始帮其来看店的,交接时比较着急,没有交代要检查店内商品日期的事情,被委托人之前未做过超市销售,没有检查产品日期的意识,所以疏忽了。当事人店没有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涉案商品过期后有无售出。当事人称进货时间较久,已经找不到进货票据了,涉案商品进价记不清了。涉案商品“钟薛高海盐椰椰雪糕”,售价11元/支、“钟薛高轻牛乳雪糕”售价11元/支、“富康靠谱牛奶口味雪糕”售价1元/支。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已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84元,违法所得共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执法记录视频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4、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情形。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不予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不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符合销售过期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综合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对店内产品进行日期核查,将过期、临期产品进行筛选,对过期产品进行下架,对临期产品放置于临期产品专区。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 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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