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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区聚鲜园蔬菜水果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0 15:18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西青区聚鲜园蔬菜水果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西青区聚鲜园蔬菜水果铺销售的姜经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NO:HB2311136986)显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显示该批次姜是2023年12月2日从天津市西青区邢小雷蔬菜经营店进货,共购进姜8斤,7元/斤,货款共计56元,截至2023年12月26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姜已无库存。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邢小雷蔬菜经营店的经营者娄安达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天津西青区聚鲜园蔬菜水果铺提供的票据为天津市西青区邢小雷蔬菜经营店开具,供货方资料材料属实。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依据《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因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未使用工具和设备,故不予没收。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津青市监中不罚〔2024〕27号)。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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