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承担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咨询、服务工作;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审查、培训及注册登记工作。 |
1.1 |
承担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咨询、服务工作。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审查、培训及注册登记工作。 |
|||||
2 |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的鉴定评审工作。 |
2.1 |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的鉴定评审工作。 |
|||||
3 |
工程咨询:“编建议书、编可研报告、评估咨询(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咨询(阶段性的前期工作管理)” |
3.1 |
工程咨询:“编建议书、编可研报告、评估咨询(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咨询(阶段性的前期工作管理)” |
|||||
(承担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咨询、服务工作。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审查、培训及注册登记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1.1 |
|
名称 |
承担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咨询、服务工作。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审查、培训及注册登记工作。 |
|
法定依据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引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人[2005]第50号)第五条“经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设备监理自律组织或相关机构,作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注册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关于认可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的通知》(中设协通字[2005]29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人[2005]第50号)的规定,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经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设备监理自律组织或相关机构,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作为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的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工作”;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增加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部分职能的通知》(津质技监局办[2004]619号)“一、承担工程设备监理咨询、服务工作;对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审查、培训及注册登记工作”。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首次注册申请,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三)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设备监理理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首次注册。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须一式4份,附表2);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原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注册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验后,将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表3)及汇总表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表内相应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制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将办结的相应申请表送交注册登记机构存档。办理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登记机构1份备案。
|
|
运行要件 |
初始、延续、变更申请表;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
|
责任事项 |
保密责任、公正责任、法律责任 |
|
监督方式 |
电话:83708916 邮箱:shuangnian-_2216@163.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主楼1楼 |
|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的鉴定评审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2.1 |
|
名称 |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的鉴定评审工作。 |
|
法定依据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59号)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作为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增加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部分职能的通知》(津质技监局办[2004]619号)“二、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的鉴定评审工作”;第一足球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二)鉴定评审机构为申请单位办理①鉴定评审手续及②约请函的签订: ①鉴定评审手续:包括签订协议及交纳评审费用(协议一式三份;评审费用根据不同专业项目划分,具体见《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价格表》。) ②约请函的签订: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需签订约请函,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函后,应当自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接受约请);评审机构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不接受约请)。 (三)鉴定评审手续办理(接受约请)→①申请资料的确认(申请资料②符合与③不符合规定的单位) ①申请资料包含: a.申请书或变更申请表(已签署受理意见) b.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原许可证) d.质保手册 e.程序文件 f.社保合同 g.人员资质 h.作业指导书 i.记录清单 j.分包协议(资质、委托书) k.业绩(换证应提交业绩清单) l.其他相关材料 m.资源条件附表(气瓶检验、气瓶充装、安全阀定期校验3种评审项目不需提交8个附表) ②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③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资料已符合规定→商定评审日期、作出日程安排→①通知函、②告知函(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 ①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②告知函: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抄送《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告知函》。 (五)鉴定评审日期确定→现场鉴定评审的实施(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六)现场鉴定评审结束→鉴定评审报告提交(鉴定评审组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
|
运行要件 |
申请书或变更申请表(已签署受理意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许可证);质保手册;程序文件;社保合同;人员资质;作业指导书;记录清单;分包协议(资质、委托书);业绩(换证应提交业绩清单);其他相关材料 |
|
责任事项 |
保密责任、公正责任、法律责任 |
|
监督方式 |
电话:23006791 邮箱:tzsbyan@163.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主楼1楼 |
|
(工程咨询:“编建议书、编可研报告、评估咨询(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咨询(阶段性的前期工作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3.1 |
|
名称 |
工程咨询:“编建议书、编可研报告、评估咨询(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咨询(阶段性的前期工作管理)”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资丙10220060045 工程咨询丙级资格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保密责任、公正责任、法律责任 |
|
监督方式 |
电话:83708911 邮箱:tzsbjlgs@sohu.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主楼1楼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