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
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过程持续合规。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必须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细化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加强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及早化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二、起草过程
市市场委于2018年印发实施《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经过近五年的良好运行,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得到增强,食品安全治理达到一定预期效果,切实提高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有效性。
随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且《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五年期满将近,2022年市市场委起草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市市场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0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范围等。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共3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义务及内容,及自查周期、频次和自查报告方式。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共2条,主要规定了企业风险问题报告的内容、时限及风险问题报告的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区监管部门需采取的有关措施、企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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