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天津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创造运用强市目标,市市场监管委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组织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利娱乐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4年3月28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西区永利娱乐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对河西区永利娱乐城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马爹利”“芝华士”等品牌洋酒21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洋酒时未索证索票,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各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下,各种假冒伪劣侵权洋酒在市场上渐渐销声匿迹,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在暴利的诱惑和驱动下,仍然在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冒名优品牌洋酒,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正规洋酒生产企业品牌荣誉和财产受损,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既惩戒和教育了当事人,同时也警示每一位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从非法渠道采购商品。
二、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姐珠宝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南开区云姐珠宝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5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云姐珠宝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卡地亚、宝格丽、伯爵、梵克雅宝等知名品牌待售金银首饰近60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涉及多个知名国际品牌,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能力与决心,努力营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有效维护了放心消费市场环境。
三、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宋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对宋某某涉嫌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应张某(另案处理)要求,制作伪造“GIANT”商标标识,涉案金额共计8万元。当事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天津和江苏两地,是跨区域执法和“行政-司法”衔接的生动实践。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用时5天快速办结案件,充分体现了衔接机制在打击链条式、跨区域违法行为上的作用。
四、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康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康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康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包装箱上标称为“竹取炭”的竹炭共计900箱,包装箱显要位置使用了“竹取”字样,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含有“竹取”字样的包装箱印刷设计图案,用于商品外包装。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及时查办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同时,执法人员力求执法普法共同推进,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讲解商标领域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合法合规经营,并积极促成当事人与“竹取”商标权利人沟通协商,获得“竹取”商标使用授权,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以执法促普法、以执法促服务”理念。
五、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案
2024年6月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5月29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武清分局对罗某位于武清区陈咀镇的库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NIKE”“ADIDAS”“HOKA”标识的鞋共计1万余双,涉案金额51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也无法说明具体的进货来源,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在我国境内直接销售,而是利用擅自向外国销售侵权商品的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侵权隐蔽性强、追溯困难,执法机关积极作为,迅速固定涉嫌侵权的证据,为后续案件移送刑事处理奠定了基础。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联动执法,行刑衔接顺畅,形成保护合力。
六、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柒粤珠宝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13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柒粤珠宝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柒粤珠宝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带有“VCA”“Cartier”“BVLGARI”等字样及标识的项链、手链、戒指等待售饰品共计32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七、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郑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以接受上门推销及物流邮寄购买的方式购进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共计50箱(300瓶),至案发时,涉案白酒未售出。当事人明知他人出售的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系跨区域、跨部门反向移送的商标案件,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按照商标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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