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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0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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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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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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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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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含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引导培育

1.开展精准帮扶。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摸清个体工商户数量、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等,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集中优势资源精准帮扶,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增强转企动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引导合规“个转企”。在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其在经营者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转型为企业。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变更登记”或“先注销、再新设”的方式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级有关部门)

二、优化登记和审批服务

3.支持延续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由申请人承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自主选择使用;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将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保持经营主体延续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级有关部门)

4.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登记注册,同步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就业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

5.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提供便利。转型后企业名称等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相关部门依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备案事项参照上述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三、支持生产经营延续

6.支持延续经营商誉。转型后企业原则上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称号或奖励,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对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保持经营商誉连续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级有关部门)

7.支持延续知识产权。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加强对转型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级有关部门)

四、加大融资帮扶力度

8.丰富金融帮扶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转型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持续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细化金融服务举措,更好满足转型后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9.提高金融服务效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个体工商户经营年限等因素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个转企”企业在银行账户业务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10.加强创业扶持。转型后符合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等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获得贴息支持。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人员等群体,在津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提高就业补贴。转型后企业吸纳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实行税费减免

12.减征转型后企业税费。转型后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减免教育附加费用。转型后企业按月纳税且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4.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税费。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仅限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且投资人未发生变动的,具体指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个人再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5.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16.优化信用监管模式。对企业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提高信用容忍度;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八、建立全流程服务机制

17.加强政策指导服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金融监管、人社等单位通过线上政策推送、在线咨询和线下集中宣传、送策上门等方式,积极向个体工商户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融资贷款、企业用工等方面政策,提供全流程指导服务。鼓励各区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税务申报、证照寄递等优质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在财会、法务等方面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专业服务,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8.实行“一企一户”建档管理。持续关注转型后企业发展状况,坚持边运行、边总结、边完善,定期收集企业信息,优化调整政策措施。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及时扫描归档,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级有关部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协同观念,精心组织实施,高水平推进“个转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握好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业务协同,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线上推送、线下送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政策规定,真正让个体工商户听得懂、记得住、用得好,切实激发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的意愿和主动性。


附件

办理“个转企”变更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经营范围

许可证(件)

行业主管

部门

办理

方式

1

食品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市场监管

部门

变更

2

餐饮服务

食品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许可证

市场监管

部门

变更

3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

(低温仓储)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

服务提供者备案

市场监管

部门

变更

4

网络食品交易

(互联网信息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

市场监管

部门

变更

5

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市场监管

部门

变更

6

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监部门

变更

7

洗浴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疾控部门

变更

8

生活美容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疾控部门

变更

9

理发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疾控部门

变更

10

住宿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疾控部门

变更

11

住宿服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部门

变更

12

农药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

部门

变更

注:办理“个转企”变更许可事项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委动态更新并及时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