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