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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2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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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独处罚〔2024〕28-?1号
当事人:王瑞???????????????????????????????????????? ?
工作单位及职务: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员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李家湾子村普西2排19号?????? ?
????2024 年4月12日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商城县家美购物广场超市的米香锅巴(纯香孜然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4-01-02)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留样的3袋同批次米香锅巴(纯香孜然味)予以扣押。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CS?20240085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米香锅巴(纯香孜然味)系该公司于2024年1月2日生产。
????2024 年5月20日天津市静海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经营的脆锅巴(麻辣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4-24)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留样的3袋同批次脆锅巴(麻辣味)予以扣押。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JD01-245-202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脆锅巴(麻辣味) 系该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生产。
????2024 年7月2日 ,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受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山丹新一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路店经营的脆锅巴(麻辣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3-12)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留样的3袋同批次脆锅巴(麻辣味)予以扣押。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4620725790030229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脆锅巴(麻辣味) 系该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生产。
????2024 年7月25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研究院受第一足球网委托对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分店经营的脆锅巴(牛肉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6-30)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GCJD-01181-202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脆锅巴(牛肉味) 系该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生产。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现查明: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生产了308袋米香锅巴(纯香孜然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4-01-02),其中:用于出厂检验5袋,留样3袋;2024年1月5日销售给郑州腾飞张军涛10箱(300袋)。上述米香锅巴(纯香孜然味)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生产了408袋脆锅巴(麻辣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4-24),其中:用于出厂检验5袋,留样3袋;2024年4月28日销售给天津市泰鑫和食品有限公司10箱(400袋),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召回60袋。上述脆锅巴(麻辣味) 经天津市静海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生产了408袋脆锅巴(麻辣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3-12),其中:用于出厂检验5袋,留样3袋;2024年3月16日销售给天津市泰鑫和食品有限公司10箱(400袋)。上述脆锅巴(麻辣味) 经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生产了408袋脆锅巴(牛肉味)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6-30),其中:用于出厂检验5袋,留样3袋;2024年7月5日销售给天津市泰鑫和食品有限公司10箱(400袋),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召回246袋。上述脆锅巴(牛肉味) 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研究院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605元,违法所得178.45元。
????又查明,王瑞为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负责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其2023年度从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收入为454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处罚情况;2. 授权委托书、食品安全员王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王瑞的主体资格;3. 对当事人王瑞的询问笔录、王瑞入职记录表、安全员聘书、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查询清单、2023年度社保工资明细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安全员王瑞2023年度在该公司1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及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独罚告〔2024〕2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
????当事人作为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老人需要赡养,子女较多抚养负担较重,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过程中非直接主观故意,家庭生活较困难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2023年度从天津市天隆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的0.4倍的罚款18161.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 2024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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