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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凤娥快餐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26 15:50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陈处罚〔2024〕7号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凤娥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MA827JF172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三街三区三排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娥

身份证件号码:612133196803******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三街三区三排1号的天津市静海区凤娥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南侧洗手池旁发现青岛啤酒2箱(12瓶/箱)纸箱内发现青岛啤酒空瓶,无未开封的青岛啤酒,包装箱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05-25。执法人员现场向王凤娥出示投诉人提供的购买上述青岛啤酒的视频截图、照片和购物凭证,王凤娥现场确认,投诉所涉及的青岛啤酒确属天津市静海区凤娥快餐店于2024年3月1日销售,销售时确已超过保质期。王凤娥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不能提供且现场确认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证据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天津市静海区赵锡刚副食部购进青岛啤酒2箱(12瓶/箱)(生产日期:2023-05-25,保质期:180天)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青岛啤酒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2瓶,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3月1日销售了2瓶,已全部售出。上述行为满足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视频截图;3、询问笔录、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复印件;4、现场笔录(复查)、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制度、进货查验证明材料、定期检查记录复印件。

????本局于2024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陈罚告〔20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当依据《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等因素,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3元;
  3.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