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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春英无照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13 09:3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2004号

当事人:梅春英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1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街道景福里15-211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从事服装鞋帽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2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在其注册淘宝网店经营服装鞋帽。经营额为94953.24元,共获违法所得5831.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截取淘宝网的销售订单打印件、淘宝后台的网络备案截图、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销售明细;3.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7月1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1〕1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31.24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第一足球网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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