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依据?
答:根据国务院文件和工商总局的要求。
201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工商总局自2015年起先后批复了多个省市的简易注销改革试点。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再次提出要加快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根据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要求,总结各地简易注销的探索实践,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印发,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二、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什么意义?
答: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实现企业退出便利化。
2014年以来的商事制度改革,使企业设立门槛大幅度降低,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得到极大激发,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但在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企业退出渠道仍存在障碍,现行法律规定的企业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退出效率。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可以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效率;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促使企业重新整合资源,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还有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三、我市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自今年的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我市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工商总局的批复自去年3月1日起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武清区和宝坻区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试行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广大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普遍欢迎。为落实工商总局的要求,我委决定自今年的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四、全面实施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都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答:不是的,只有符合两种情形的四类企业才属于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范围。
根据规定,属于两种情形,一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即“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四种类型企业可以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有除外情形吗?
答:有的。企业有8种情形之一的都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应当对是否存在以上8种情形进行确认,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书,郑重承诺不存在这8种情形;如果企业承诺不实,则构成违法失信,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联合惩戒。
六、除外情形灭失后能否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答:只有一种特殊情形灭失后还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以上除外情形,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如在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规定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正在和曾经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涉及企业行政违法,是不能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曾经主动或被终止过简易注销登记的,都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注销是否必须要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答:不是的,登记机关不搞强制适用。
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创新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注销登记在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上有所不同。根据工商总局的要求,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体现有哪些方面简易了?
答:主要是申请程序简化了,提交材料减少了。
在程序方面:第一,企业可以免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天津频道《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不必通过报纸公告。第二,登记机关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无需企业自行办理。第三,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企业可以随时查看。第四,公告期满后,未被异议留言的企业就可以根据住所所在地向市市场监管委坐落各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与之前比,企业不需要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负责人备案。但这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企业申请登记前应确保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提交材料方面,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须提交承诺书)。与之前比,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登记机关依据“诚信推定”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九、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多少天后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答:发布公告要期满45天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报纸上进行至少45天的公告,公告期内有关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为了充分保障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工商总局的规定,我委设定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期限为45天。企业在公告期满45天后才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十、有关利害关系人如何进行异议留言?
答: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异议留言专栏提出。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看到全部异议内容。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告期不中断。
十一、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可以撤销吗?
答:可以。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以自主决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的,有关企业无须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十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全体投资人应当做出什么样的承诺?
答:应当对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由全体投资人书面作出承诺。
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规定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八种情形。
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十三、对于恶意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该如何处理?
答:“背信严惩”,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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