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 |
职权名称 | 对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为场内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服务; (三)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内部设施建设、维修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四)负责市场商品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市场商品交易情况的统计数据; (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销售台帐; (六)为进场进行商品检验、检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场内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并协助检验、检测人员工作; (七)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八)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九)负责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消防、交通和安全保卫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十)对进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经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法制作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31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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