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东丽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以及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质量立市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以及知识产权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本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四)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价格举报和投诉。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消费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和相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依法处置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消费教育引导,推动经营者自律。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质量提升活动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动品牌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产品质量状况分析。
(八)负责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并实施监督。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落实本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区覆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除外)、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推动建立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及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执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负责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开展标准示范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商品条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负责本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本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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