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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婧)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12 14:20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处罚〔2024103

当事人:马婧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天津海智云腾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注销登记中发现天津海智云腾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代办人马婧代替天津海智云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智云腾公司)股东张啸、蒋蔚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2024年7月10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海智云腾公司股东为张啸、蒋蔚,法定代表人为曲守强。海智云腾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守强委托马婧办理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马婧未收取代办费用。海智云腾公司注销没有召开股东会,亦没有告知张啸、蒋蔚。海智云腾公司注销非张啸、蒋蔚真实意思表示,张啸、蒋蔚也没有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海智云腾公司的注销。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于2022年6月15日核准通过,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的“张啸”、“蒋蔚”的签字均不是张啸、蒋蔚本人所签。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的“张啸”、“蒋蔚”的签字为当事人代签。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档案材料及户卡,证明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的情;2、张啸提供的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广正[2024]文鉴字第33号),证明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档案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的事实;3、张啸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证明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档案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的事实;4、曲守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证明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5、询问调查通知书(邮寄)、邮政查询系统截图,证明联系海智云腾公司股东蒋蔚及代办人员的情况;6、蒋蔚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证明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档案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的事实;7、马婧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证明海智云腾公司注销登记的办理情况。

20249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4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一足球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协助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陈述事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一足球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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