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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32号-天津市南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第一足球网 发布日期:2025-08-1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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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32号



当事人:天津市南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LGA54B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景远路西300米8号院

法定代表人:宁立辉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16日,本局接“AUPU奥普”商标权利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举报,称在天津市北辰区景远路某处库房内发现存有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装产品,请求本局依法予以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其库存区发现带有“AUPU奥普”商标的待售的龙骨,经现场清点,三个型号,共计4420根。现场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别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当场出具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对涉案龙骨依法予以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11月份购进三个型号共计5000根带有“AUPU奥普”商标的龙骨用于销售。同年12月11日销售至位于宝坻区钰华街道宝地金属西门旁的旭腾吊顶体验馆580根,余4420根未及销售。“奥普”、“AUPU”、“AUPU奥普”等标识的注册商标,由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6),用于该公司的金属建筑材料等产品。上述龙骨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票据,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的违法经营额13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龙骨所涉及的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鉴定书等相关材料。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违法经营额计算表。

5.当事人的承诺函。

2025年08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9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龙骨的行为构成了《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实施强制措施的侵权龙骨4420根;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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