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2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登瀛楼餐饮管理店(吴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6KQ73R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辰昌路1901号
经营者:吴亮
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登瀛楼餐饮管理店在外墙张贴“CCTV央视上榜品牌”等字样,该宣传为虚假广告。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外墙上发现“CCTV央视上榜品牌”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外墙确实张贴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字样。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张贴的信息“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真实性。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120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及现场情况;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易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及改正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广告牌制作费用收据复印件,证明广告费用。
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2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第一足球网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4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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