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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11号-天津市北辰区晨耀文化用品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彩色复印纸案
来源:第一足球网 发布日期:2024-10-21 15: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1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晨耀文化用品销售中心(黄同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L85908765G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一层A3-1111号

经营者:黄同仕

身份证号:/


2024年9月23日,我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慧洋”牌彩色复印纸,举报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103包在售的“慧洋”牌彩色复印纸,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彩色复印纸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彩色复印纸。执法人员依法对103包涉案彩色复印纸予以扣押,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综强制[2024]46号),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陈述、申辩。同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现下落不明)处以1.3元/包的价格购入了120包“慧洋”牌彩色复印纸(型号:A4,50张/包),并以3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7包彩色复印纸。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103包“慧洋”牌彩色复印纸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彩色复印纸的构成要件。因已售出的和剩余在售的彩色复印纸为同批次购进,对于已售出的彩色复印纸一并认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3.授权委托书、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商标侵权投诉书》、临沂文豪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慧洋”商标注册证、现场鉴定证明材料;

5.违法经营额计算表、部分涉案彩色复印纸的销售收据;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彩色复印纸的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第一足球网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慧洋”牌彩色复印纸,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03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慧洋”牌彩色复印纸;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第一足球网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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