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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药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7-14 15:08

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 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53 号)要求,根据《天津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结合我区药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北辰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8日



天津市北辰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药品安全的工作要求,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全区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分析全区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督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指导较大、一般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药品高质量发展措施;落实疫苗管理要求;打击非法收售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疗保险政策有效运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药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贯彻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药品安全的工作要求,联合研究提出药品监管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建议,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起草全区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报区药安委审定;承办区药安委会议,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区药安委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区委组织部

负责加强市场(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运用药品安全考核结果,体现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中;指导市场(药品)监管部门选树药监工作先进典型,激励药监干部担当作为,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药品监管中重大失职失责行为。

(三)区委宣传部

负责加强公众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宣传报道药品安全状况,加强药品医保政策的宣传;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对药品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领导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重大舆情处置。

(四)区委政法委

负责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内容,压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督促各级政法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依程序协调推动危害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办工作。

(五)区委编办

负责按照权限审核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

(六)区委网信办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网上宣传引导工作;会同市场(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涉药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配合市场(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及药品违法犯罪的行为;对药品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给予技术支持。

(七)区人民法院

负责对我区法院审理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相关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参与建立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八)区检察院

负责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相关案件的办理工作;依法指导和办理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参与建立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九)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参与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药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区教育局

协同开展药品安全科普教育。

(十一)区科技局

负责支持开展药品研发创新和药品安全相关研究,鼓励药品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攻关;支持创新药物研发。

(十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担全区生物医药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测、分析生物医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推进行业重大项目的实施;会同提出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资金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医药储备工作。

(十三)公安北辰分局

负责涉药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市场(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涉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配合调查较大、一般药品安全事故(事件),配合做好保护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工作;依法查处阻碍市场(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建立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负责检查流动人口落脚地出租房屋是否进行非法药品活动;负责监测网络用于非法收售药品的社交工具,监控本区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信息发布的 IP 地址,收集地址线索,打击通过互联网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行为。

(十四)区民政局

负责疫苗行业协会登记审批工作,推动药品行业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诚信自律,依法监督药品行业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十五)区司法局

负责协调区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依法承办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药品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区政府为被告的相关行政应诉案件。

(十六)区财政局

负责将药品安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对药品安全财政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十七)区人社局

负责支持市场(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推动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支持药品监管人才引进,助力提升药品专业化监管能力。

(十八)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区城市管理委

负责推动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综合行政机构对随意张贴药品广告、非法占路摆买药品行为依法进行治理。

(二十)区农业农村委

依法负责中药材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配合相关部门发展木本药材;配合相关部门建设标准化木本药材基地。

(二十一)区商务局

负责指导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提高药品流通效率,完善城乡药品流通功能,扩大药品配送覆盖面,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探索药品流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行业自律,提高药品流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文明价值导向;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分析,提升公共信息服务能力。

(二十二)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配合市场(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配合市场(药品)监管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配合市场(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较大、一般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置;加强疫苗储运和使用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依法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三)区医保局

推动落实有关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组织公立医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管,打击欺诈骗保,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强药品医保政策的宣传。

(二十四)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做好药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广告审查及监管,依法查处药品违法广告;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药品商标的保护,查处侵权、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价格监管,整治价格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药品监管的政策法规以及鼓励药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牵头制定我区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方案等,督导、考评、总结工作进展;承担组织我区药品质量监管、经营许可备案、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交流合作及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排查非法收售药品点位,开展药品安全普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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